上海餐饮服务许可证(实地)

一、办事项目
申请办理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新证。
二、办事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
3、《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
三、申请范围
区县分局受理范围:从事饭店、快餐店、小吃店、饮品店(含甜品站)、船舶供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。
四、申请条件
详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
五、办理程序
(一)提前服务咨询
申请人填写提前服务咨询表,到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就选址定点、设计图纸确认等方面前期工作进行咨询。提前咨询服务不收费。
(二)申请
申请人填写申请书,到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:
1. 《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》
2. 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(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);
3. 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或者业主)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4. 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、工艺流程、卫生设施等示意图(应当标明用途、面积、尺寸、比例、人流物流、设备设施位置等);
5. 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(如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复印件),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;
6. 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;
7. 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、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;
8. 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;
9. 属委托办理的,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,包括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、业主)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10.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注:
A、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,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,复印件需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,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,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、业主)签章;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、水笔填写,申请书、示意图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,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,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。
B、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复印件应清楚标明房屋状况,若“房屋状况”栏内标示“详见附记”、“详见登记信息”,或信息不明确的应将附记和登记信息内容一并提交;房屋租赁关系从房产权利人至申请人应清晰明确。如有转租关系的,应提供从房产权利人开始的所有租赁合同,且各合同内的转租条款应有授权转租的内容。
(三)受理
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,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。
(四)审核
受理后,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。
(五)审批
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(或不予)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。
(六)发证
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,向申请人发放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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